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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贵阳市人才引进落户政策,贵阳市人才落户流程
来源:  作者:  编辑:范亚萍  日期:2017-05-13  点击率:2919  [我要打印]  [关闭]
摘要:

引题:

关键字:

  贵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才引智力度,着力集聚重点产业、重要领域发展急需人才,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培养引进加快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黔党发〔201312)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兴市战略加强产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筑党发〔20133)、《关于实施“筑巢引凤”计划推进科技创新的意见》(筑党发〔20145),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突出重点、专业对口、急需实用、能力优先、注重实绩”的原则,采取直接引进与柔性引进相结合、智力引进与项目引进并重等方式,建立完善政府引导、用人单位为主、市场化配置的人才引进机制,为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动实体经济发展、打造贵阳发展升级版提供智力保证。

  第三条 强化重点产业、园区和企业集聚人才的主体地位,积极推行“人才+项目”的引才模式,重点引进能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企业集群发展的领军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导高层次人才向科研、生产和基层一线流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从贵阳市外地区、单位和国()外引进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 引进人才主要对象

  第一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2位完成人等;

  第二类:长江学者,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等;

  第三类:国()外经济金融、工程技术、科教文卫等领域知名专家,省部级选拔管理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博士生导师,“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等;

  第四类:博士研究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全国技术能手”;

  第五类:硕士研究生,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高级技师;

  第六类:我市急需紧缺的具有特殊技能的人才,主要包括:

  1.懂技术、善管理的复合型高级人才;

  2.重点产业、重要领域、重大项目等急需的专业人才或管理人才;

  3.技术或科研成果具有独立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并可创造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人才;

  4.其他具有特殊技能或突出贡献的人才等。

  第六条 引进人才基本要求

  ()全市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

  1.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2.根据工作需要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的急需紧缺人才。

  ()市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

  1.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2.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3.教育、卫生、科研等公益性事业单位急需紧缺(所学专业为单位迫切需要,且毕业生人数较少、公开招聘难度较大)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4.根据工作需要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的急需紧缺人才。

  ()(市、县)、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保区事业单位:

  1.全日制硕士及以上研究生;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3.根据工作需要经单位所在区(市、县)、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保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研究同意的急需紧缺人才。

  ()自主创业:符合我市重点产业、重要领域发展需要,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创办企业的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人才。

  ()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符合我市重点产业、重要领域发展需要,从事技术创新、项目研发、成果转化、产品生产、经营管理及投融资等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人才。

  第七条 引进人才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开拓进取、勇于创新,符合用人单位急需紧缺实际。直接引进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龄要求、级别核定、职务安排等按照《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第八条 直接引进的第一、二类人才和省部级选拔管理专家纳入市管专家管理服务范围,发放“贵阳市人才服务绿卡”;直接引进的其他人才符合《贵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并经评审通过的,发放“贵阳市人才服务绿卡”。

  第九条 持“贵阳市人才服务绿卡”的引进人才,按有关规定在住房、落户、医疗、社保、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创业资助等方面享受优待政策。

  第十条 直接引进全职创业或工作关系转入我市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工作合同(协议)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原则,根据以下标准兑现住房补贴、5年内按月发放生活津贴:

  第一类人才住房补贴100万元,生活津贴每月2万元;

  第二类人才住房补贴60万元,生活津贴每月5000;

  第三类人才住房补贴25万元,生活津贴每月2000;

  第四类人才住房补贴15万元,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和到企业或区(市、县)、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保区所属单位工作的博士研究生生活津贴每月1000元,到市属事业单位工作的博士研究生生活津贴每月800元,到市属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的博士研究生生活津贴每月300;

  第五类人才中自主创业或到企业工作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住房补贴5万元;

  第六类人才住房补贴5万元,生活津贴每月500元。

  第十一条 柔性引进创业或到企业工作的第一、二、三类人才,每年在筑工作半年以上的可申请免费入住“贵阳市高级人才公寓”。柔性引进人才薪酬待遇、生活津贴等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由用人单位落实。

  第十二条 直接引进人才住房补贴、生活津贴发放渠道:

  ()到党政机关、全额事业单位工作的,住房补贴、生活津贴由同级财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经费承担;

  ()到差额事业单位工作的,住房补贴、生活津贴由同级财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经费和用人单位根据财政拨款比例承担;

  ()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的,住房补贴、生活津贴由用人单位承担;

  ()到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的,住房补贴由市级财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经费承担,生活津贴由用人单位承担;

  ()自主创业或到区(市、县)、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保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工作的,住房补贴由市级财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经费与企业注册地区(市、县)、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保区财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经费按82比例承担,生活津贴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额退还住房补贴经费,由用人单位负责收回后根据经费出资渠道返还相关部门,并按住房补贴总额的10%追缴违约金。

  ()因个人原因提前终止工作合同(协议),辞职、离职、调动等离开贵阳市的;

  ()有违法违纪行为必须中止工作合同(协议);

  ()其他未按相关合同(协议)履行职责的。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创办科技型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区(市、县)、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保区政府(管委会)根据项目情况及研发、生产需要,给予50万元——50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或创新创业资金资助,3年内免费提供100平方米——5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并根据招商引资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支持、财政鼓励、土地优惠、金融服务等方面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全市人才引进工作在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和各区(市、县)、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保区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根据管理权限和职能职责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市直有关部门配合落实,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协调服务。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录、招聘及管理的有关规定,完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绿色通道”引进人才政策及相关工作程序。市委组织部主要负责全市“六大类”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市级“六大类”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市级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工作;各区(市、县)、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保区党委(党工委)组织部门或政府(管委会)人社部门负责本地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工作。

  ()坚持“急需紧缺、专业对口、严格把关”,在编制、职数均空缺的基础上,可留出部分职位,采取一人一策、一事一策、特事特办的办法,适时开展人才引进工作。在我市单位(含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因辞职、离职、调动等原因离开贵阳3年内,不能通过“绿色通道”政策引进。

  ()用人单位实施引进人才工作前,需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引进岗位、条件、程序等,依次报经同级编制、组织或人社、人才部门审定后方可实施,其中区(市、县)、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保区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须报市级组织或人社、人才部门审定后方可实施。

  ()引进一般须形成竞争,急需人才可定向引进,并严格按照考试、考核、体检、党委(党组)集中研究等基本程序进行。

  ()引进人选确定后,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按以下程序办理录()用手续和备案:

  1.全市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引进对象,须报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研究同意,市人才办下发批复后,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录用手续;办结后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报市人才办备案。

  2.事业单位需兑现住房补贴、生活津贴的引进对象,须报经同级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同级人才办下发批复后,由同级组织或人社部门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办结后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才办备案。

  3.其余引进对象由同级组织或人社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录()用手续,办结后报同级人才办备案。

  4.(市、县)、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保区事业单位引进对象聘用手续办结后,须报市委组织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引进人才实行1年试用期,试用期结束并转正定级后,需兑现住房补贴、生活津贴的,由用人单位与引进对象签订工作合同(协议),按有关程序申报。

  第十七条 通过公开招考(招聘)到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额或差额事业单位工作并符合享受住房补贴、生活津贴政策的高层次人才,相关录()用手续办结后,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试用期结束并转正定级后,由用人单位与引进对象签订工作合同(协议),按有关程序申报住房补贴、生活津贴。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市场化引才机制,积极发展专业化引才平台,实施企业引才支持政策、引进人才创业资助政策,充分发挥企业引进人才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市国资委负责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引进人才协调服务工作;各区(市、县)、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保区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创业人才和企业人才引进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保区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要根据本办法及相关政策文件,完善细化人才引进、待遇兑现的具体措施,确保各项优待政策落实到位。

  第二十条 以科技创新人才和创业人才为重点,强化用人单位对人才评价的主体作用,探索建立引进人才项目量化评估体系和实绩评估机制,将人才技术及项目发展前景、绩效评价结果与政府资助政策绑定挂钩,运用到“政策兑现、中期评估、优质项目再支持和清理退出”等创新创业服务链的各个环节,提升人才及项目引进、集聚和发展实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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